一、企业和高校合作遇“坑”
最近看到有很多在企业工作的朋友提到在和高校课题组合作的过程中遇到了“坑”,比如某位在企业做音视频相关工作的朋友反映,所在企业和高校基于某个高校专利算法开展合作,结果发现高校的专利算法是用Python写的,跑测试也只用了一些简单的图片数据。而实际的工程实践中是必须要用C语言实现代码,且要用海量视频数据跑测试,其言下之意,高校的所谓专利离工程实用相差甚远,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被高校“坑”了。

二、遇“坑”的原因
在众多企业和高校合作遇“坑”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存在的一个误区:企业往往将高校视同另一家企业进行合作。
实际上,高校的运营机制与企业大相径庭。
企业追求的是实际工程效益,因此企业间的合作相对直接,都是以实际工程价值为基准。我要的设备,我要的服务,你有没有现成的,有则进一步洽谈,无则不浪费双方时间,逻辑清晰明了。
然而,高校及科研机构追求的并不是实际工程效益,而是创新。无论是想法还是方法,都要求具有新颖性。而这些创新事物在短期内很难体现工程价值,甚至长期来看也可能一文不值。
因此,企业在与高校合作时需认识到,高校提供的只是新颖的概念、方法和尝试。企业需要评估这些创新是否具有未来的工程价值。若确有价值,企业还需持续投入以实现工程应用。若企业期望直接从高校获取成熟的可工程应用的成果,恐怕是过于乐观。就如上文遇“坑”的案例中,高校从提出新技术,验证新技术的角度出发,使用Python写算法,使用图片跑测试都是完全合理的,高校只要证明了新思路自洽即可。如果企业觉得这个新技术未来有工程价值,那么后续工程化的事情,应该由企业来完成,这也是企业擅长的领域。
当然企业存在认识误区和一些高校的错误引导也有关系。有不少高校课题组为了承接项目,忽视了自己的定位,将自身包装成“企业”,承诺能提供现成的工程价值,结果却可能让企业陷入困境。
三、专利的“坑”
关于专利的理解,企业也存在误区。专利的三大要素“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前两者强调创新,而对实用性的主流描述是“能够实施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的“积极效果”定义宽泛且克制,因为哪怕是提供一些启发也可以算积极效果。因此,专利并不能保证一定具有工程价值。专利审查员也无法判断专利的实际价值,他们主要关注的是专利的新颖性和是否侵犯他人权益。这并非我国独有现象,全球皆然。
四、正确的合作方式
因此企业在与携带新技术或者专利的高校课题组合作时,企业必须具备调研和辨识新技术和专利的能力,高校课题组也不宜过分承诺新技术或者专利的工程价值,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双方的理解并形成有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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